5月30日,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對田愛勤、黃良勇、黃良咱等15名被告人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交通秩序、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拘禁等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9個月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良咱因其位于城區東涌鎮東涌村的自耕菜園被政府征用建設“東涌變電站”的賠償款數額達不到要求,遂以建設該變電站會產生輻射、影響人體健康等為由,并以東涌村“兩委”干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為借口,于2012年10月2日至4日連續三個晚上在東涌村“王爺町”處煽動村民簽名,準備集體上訪;此后,被告人田愛勤、黃良勇、田智盛、黃繼好等一伙人乘機介入。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2月27日期間,田愛勤、黃良勇、黃良咱等15名被告人分分合合,參與組織、煽動東涌村村民沖擊國家機關,堵塞交通,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先后聚眾沖擊東涌鎮人民政府5次,聚眾沖擊汕尾市人民政府3次;先后聚眾堵塞汕遮公路東金路口、汕遮老公路東涌鎮政府前道路、市區汕尾大道“美麗華大酒店”門前大圓盤路段、汕遮公路、“信利電子廠”周邊道路5次;煽動、組織東涌村村民非法集會、游行、示威7次;聚眾鎖掉東涌村委會大門1次;非法拘禁他人2次。
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愛勤的行為已分別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黃良勇、黃良咱、田智盛、黃建賢、黃希鋼、黃繼好、黃文成、黃希表、黃賢撓、黃曉輝的行為均已分別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被告人黃愛真的行為已分別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林興鉗、陳響蜜的行為均已分別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被告人蔡華舜的行為已分別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對上述被告人均依法應予數罪并罰。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及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城區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田愛勤、黃良勇、黃良咱、田智盛、黃建賢等15名被告人1年9個月至13年有期徒刑。(汕尾日報)
部分圖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您留言告知,以便刪除!
本站全新改版,如果有圖文排版錯亂,或者圖片沒顯示,請您留言告知,以便修改,謝謝!
3條評論
無良媒體
所以如果賠償金額不夠,村民應該如何維權?電站對人體有沒有影響?
村委有從中獲利嗎?這些都沒提到呢